周日上午起床后,陈阳挨个拜访了自己以前委托的几家私家侦探社。
在我国,“私家侦探”作为一种职业,并未被政府所认可。
1992年,我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成立,但随即在次年,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禁止“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的调查等等。
直到我国加入,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扩大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然而允许注册并不意味着中国“私家侦探“禁令已开,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侦探类的范围,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之内。
有研究者把国人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归为四大类:一是婚姻问题调查二是在债务纠纷三是在商业活动调查四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希望获取更多证据用以抗辩或控告。这四项对普通人来说很有精力或能力亲自介入,因此催生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不过在法律上,私家侦探的处境很尴尬,始终是处于灰色地带的。
尽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几年来,冠以“事务调查所“名称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在全国,这样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约有2、3000家。不过,公众事务调查并不等于私家侦探,我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私家侦探。
与我国不同的是,在英国,私家侦探是属于合法的职业。
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一向具有“以民为主、以官为辅”的传统,因此其四人侦探业发展较早,早在16世纪开始,在伦敦等大城市就出现了警务官花钱去雇佣穷人代替执行勤务的现象,这应该算是私人侦探最早的雏形。
17世纪末,一些大城市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犯罪活动也剧增,由政府正式任命的执法官员和被雇佣的代理警务官都无法满足打击犯罪活动的需求。于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政府或者有钱的受害人只好想社会悬赏求助,吸引普通市民提供情报和抓捕罪犯。
在这种条件下,专为获得赏金去调查案情和追捕罪犯的“捕盗人”应运而生,他们所行之事,类似与美国西部片中的赏金猎人,都是为了酬金不择手段地去追捕罪犯。当然,从事捕盗人和赏金猎人这种行业的人本身素质良莠不齐,在缉捕罪犯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
即使在19世纪英国的正规警察机构建立之后,私人侦探也依然存在,所以当时的柯南道尔才会孕育出“福尔摩斯”这个深入人心的虚拟人物,至今仍被人津津乐道。
英国的侦探行业发展到现在,犯罪侦查工作已经主要是由警察负责了,但在一些警方不方便介入或者无暇介入的普通案件中,或者是工业、商业领域里伪造活动的调查中,以及民事和经济纠纷的调查中,私人侦探依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按照英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人侦探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就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开展调查活动,但不得染指涉及国家和政府机关机密的案件,也不得妨碍警方的犯罪侦查和执法工作。若四人侦探接手的委托中有涉及到重大犯罪案件的,则有义务向警方提供全部案情材料并将该案移交给警方处理。
不管法律上对私家侦探有什么样的限制,最起码私家侦探这个职业在英国是属于合法的存在,所以在英国,尤其是伦敦这种大城市,私家侦探机构很容易寻找到。
本来按照陈阳父母死于被谋杀这种恶性犯罪的情况,私家侦探社是不应当介入此类调查的。不过,任何规定都无法做到一丝不漏,关于法律对于私家侦探的限制亦是如此,自然也就有漏洞可钻。
于是,几乎接受陈阳委托的所有侦探社与陈阳所签订的协议中,都不是接手调查陈阳父母被谋杀一事,而是变成了调查陈阳父母生前有哪些仇人,以及安放在小型飞机上的炸弹是哪里来的这两项。
原本谋杀的恶性罪案,就此变成了普通的寻人和寻物,属于民事案件,自然也就不再受到英国法律对于私人侦探的限制了。
这四年来,虽然接受陈阳委托的几家私人侦探社在调查上都没有获得实质性的突破,但陈阳从来没有提出过明显的抱怨,依旧每半年一次按时支付不菲的调查费用。
对这样的顾客,各家私人侦探社自然是将其奉为上宾,对所收集到的资料都特地安排有专人进行归纳整理,提供给陈阳的资料中,既有详细客观的调查记录,也有简约的总结性案情分析。
因为要去好几家侦探社,所以陈阳并没有时间在其中一家待着慢慢阅读所有调查记录,在现场只能简单地翻阅了侦探社所提供的总结性分析资料,若实在有疑问再询问一下负责接待自己的人,然后就得再转去下一家。
目前还接受陈阳委托并继续调查的只有四家侦探社,饶是如此,等陈阳挨个拜访完,带着几个厚厚的资料袋返还家中时,已经是下午19点过了。
奔波了一天的陈阳没有顾得上休息,给自己冲了一杯速溶咖啡后,坐在沙发上抽出了其中两家侦探社的详细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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