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你告个人,也就是告杜玉山意味着什么吗?”李主任目光灼灼。
“我知道。”林暮当然知道这意味着她为此要做很多事情,“我们要通过工商查询、法定代表人、股东威信公证、电话密访公证,还要找到很多相关案例和法理支持。”
“你想清楚了?”李主任身体前倾。
“当然。”林暮早就想好了,“主任,我们作为律师,不就是要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吗?”
她想到这个案子,觉得任重而道远,“我们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执行难,尤其是面对像杜玉山这样懂法的无赖。好不容易一审二审打完官司了,好不容易打赢了,可那个胜诉判决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什么。杜玉山注册秋水影视就是为了应付这样的判决,法院判决下来的赔偿条款并不能在秋水影视得到执行,因为秋水影视的账面上没有一分钱。各方当事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一封又一封下来,到时候,别说一年半载了,拖个三年五载的都很有可能拿不到钱。”
李主任很理解,这是他们共同的无奈,一个案子律师竭尽心力打了一两年,好不容易胜诉了,可是赔偿条款却得不到执行,“那刘宏茂的案子,你可能就要多交给蒋士彬律师做一些了。董事会选高级合伙人的时候,你很有可能会不占优势。”
“我们是搭档嘛,一个案子,难免会有人多做一些,少做一些的。至于董事会的想法,我也没有办法左右。我不能因为要晋升高级合伙人而耽误了手上其他客户的案子。”林暮想得开。
“那我就不多说什么了。”李主任也尊重手底下律师的想法。
这接下来的一个月,林暮和蒋士彬都在各自奔忙。
蒋士彬指导刘宏茂的病友为他撰写了请愿书。
林暮在为刘宏茂的案子继续查找法条的同时,也在马不停蹄地为钱总的案子奔波。
不久,第二次公证会开始了。
公证会邀请了不少著名的审判长、法官、法学家、法学教授、律师、警察、检察官。彩虹文学网
大家又陷入了争论。
林暮和蒋士彬依然坚称刘宏茂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行为。
一位检察官质疑:“我认为,只要是向外界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就已经构成了销售行为。刘洪茂帮病友代购药物,病友给他钱,他给病友提供药物,不管他有没有谋利,我都认为这是一种销售行为。再者说,难道不以谋利为目的,就可以违反法律了吗,就可以随意进口假药了吗?”
一位法学家支持这位检察官的看法:“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就按照夏律师和蒋律师的看法,刘洪茂并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向他提供仿制药物的外国公司属于销售行为。这一点,你们是否承认?”
“这一点我们承认。”蒋士彬不否认这一点,他和林暮提供给大家的刘宏茂和外国公司的联系记录里面可以显示外国公司是知道刘宏茂将这些药物转卖给了本国的病友的,并且外国公司会直接向本国的病友邮寄这种药物。
那位法学家接着说道:“那好,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账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宏茂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外国销售假药的共犯。”
“不。”林暮反应飞快,“刘宏茂先生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应病友要求开的,并不是外国公司要求刘洪茂先生开的,刘洪茂先生也并没有因此跟外国公司谋利,赚中介钱。这个账户主要是收集病友的购药款,转给外国公司,是刘宏茂先生为病友提供购药服务的。这是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的求药群体购买药品行为整体中的组成行为,是买方行为,不是卖方行为。”
审判长这时候开口了:“那么问题又回到了原点。我想请问蒋律师和夏律师,你们始终坚称刘洪茂先生的行为不犯构成违法,是否在你们的意见中,只要不以谋利为目的的为国内他人购买大量假药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呢?在你们的意见中,我们国家的《药品管理法》是否只是一纸空文?”
“审判长,我们绝对没有藐视国家《药品管理法》的任何意思。”蒋士彬组织了一下语言,“刘宏茂先生确实违反了国家的《药品管理法》,但绝不构成犯罪的程度,他的出发点是要保障千千万万名病友的生命健康权,我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大的权利。所以我希望请求各位考虑酌情处理。”
“法不容情,不管他的出发点是什么,违法了就是违法了,难道在蒋律师的心中,只要以保障生命健康权为目的,换句话说,只要以活下去为目的做任何事情都不违法吗?”一个法学教授很不认同蒋士彬的看法。
“我们作为法律人当然明白法不容情,法律不容挑战,但我认为法外有情。”刚才林暮和蒋士彬已经说完了他们在法律上的辩护,现在从感情上说了,“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司法为民,而刘宏茂先生的行为确实是在为千万名慢粒白血病患者而服务。司法为民,刘洪茂先生便是民,千千万万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更是民。”
她的声音掷地有声:“如果认定刘宏茂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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